特朗普政府的新关税举措正在重塑海关合规格局。正如本系列前文所述,更高的关税税率和新的海关要求正导致海关保证金要求增加;新的行政措施预示着更强硬的执法姿态;而进口商面临审计、调查及其他执法行动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这些发展综合起来,正在形成一种可称为“新海关执法现实”的局面。
在此背景下,许多进口商都在寻求降低关税风险和管理到岸成本的机会,这完全可以理解。此类努力本身并无不妥。事实上,海关法律提供了多种合法的规划途径,只要实施得当,便有助于降低关税负担。
然而,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合法的关税规划策略与那些会带来重大合规和执法风险的立场。随着关税风险的增加,企业采取激进海关立场的动机也随之增强。与此同时,预计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更加关注商品分类、估价、原产地认定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关税纳税义务的海关问题。
因此,某些在当前环境下看似颇具吸引力的策略,若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实施,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做法是基于对海关法的误解;在另一些情况下,它们涉及的理论在现行法律法规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指导方针中几乎找不到依据;而在其他情况下,它们可能带来的风险远大于任何潜在的关税节省。
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将探讨十种值得警惕的、所谓“节省关税”的“机会”,进口商应对此保持谨慎;同时解释了为何看似颇具创意的海关策略有时反而会成为引发重大执法问题的导火索。
商品分类与关税范围的谬误
谬误一:“得了吧,海关每天要处理数百万份报关单,他们根本不可能把这些线索串联起来!”
许多海关合规策略都基于一个令人惊讶的过时假设: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会逐笔审查交易,并孤立地评估每一份申报。
这种假设越来越不正确了。
现代海关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数据驱动。通过ACE系统及其他执法工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能够获取海量的进口数据,并常规性地运用先进的分析技术来识别异常情况、趋势以及潜在的合规风险。CBP通常不会从单一的违规入境案例入手,而是从某种模式出发,然后逆向追溯,以确定该模式是反映了合法的业务变化,还是潜在的合规问题。
在当前的关税环境下,这一现实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深知,进口商有强烈的动机来降低因《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关税、《贸易扩展法》第301条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而产生的风险。因此,该机构正日益关注识别那些可能暗示存在激进避税策略的数据模式。
商品分类的变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新关税措施生效后不久,商品分类突然从一项关税规定变更为另一项,可能会引起关注,特别是当相关产品看似未发生变化时。同样,申报价值的显著变化、原产国的突然变更、异常的定价趋势,或者与新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施同时发生的采购来源变化,也会引起关注。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还具备将进口商与同行进行对比的能力。如果某家进口商申报的货值、商品分类、关税税率、原产国或采购模式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处境相似的竞争对手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通过数据分析显现出来。
进口商不应认为,仅因某项可疑操作在单笔申报中看似合理,就能逃过审查。海关执法工作越来越注重那些只有在跨产品、跨供应商、跨国家和跨时间段综合审视交易时才会显现的模式、趋势和异常情况。
最有效的合规计划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最终会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
谬误二:“得了吧,至少有三个HTS编码都适用。为什么不选最便宜的那个呢?”
对于许多进口商而言,当关税成本上升时,关税分类是他们首先关注的问题。这完全可以理解。一项关税分类决定可能决定某产品是仅需缴纳普通关税,还是还需根据第232条、第301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或面临其他贸易限制而缴纳巨额附加关税。
在当前的关税环境下,企业应重新审视商品分类。许多分类是多年前确定的,当时某项关税条款所产生的关税影响相对较小。然而,如今,两项可能适用的关税条款之间的细微差别,可能会导致关税结果出现天壤之别。
面临的挑战在于确保分析以产品本身为出发点,而非以期望的关税结果为出发点。正确的问题不应是“哪种分类能产生最低的关税税率?”,而应是“哪种分类得到了《协调关税表》、解释性说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裁定以及相关司法先例的支持?”
当进口商在扎实的法律和技术分析支持下,对商品分类进行审慎审查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常不会对此表示担忧。然而,当商品分类的选择似乎主要是为了规避关税,而非准确描述进口商品时,问题便会出现。
进口商还应认识到,商品分类的变更往往很容易引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注意。同一产品的分类突然发生变化,或者对与先前依据不同关税条款进口的商品在外观上极为相似的产品进行分类变更,都可能成为明显的警示信号。同样,如果在新关税措施生效后不久,大量进口商开始将产品转入税率较低的分类,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很可能会注意到这一情况。
能够合理解释并加以辩护的分类变更,属于合法的合规决策。而仅因关税税率较低而进行的分类变更,则极有可能引发审查。
谬误三:“这些第232条关税实在太不公平了!只要选一个未被征税的、相对接近的替代品,这事就了结了。”
近年来,鲜有海关问题能像第232条关税那样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随着钢铁、铝、铜及其衍生产品的关税税率不断上调,进口商投入了大量资源,以评估特定产品是否确实属于相关措施的适用范围。
进行此类分析并无不妥。事实上,进口商应定期重新评估其产品是否仍应按《第232条》规定征收关税。
挑战在于,第232条审查往往始于一个正当的问题,但很快就会演变为以结果为导向。一旦企业意识到某项分类或范围认定会带来重大的关税后果,自然就会产生寻找替代性解释的冲动,以使该产品置于适用措施的范围之外。
对于许多产品而言,《第232条》的适用性直接取决于关税分类。因此,分类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某产品从适用关税条款的范畴转为不属于《第232条》相关措施适用范围的范畴。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此类激励措施了然于胸。随着第232条关税的开征或扩大,商品分类变更、产品描述修订以及新采纳的范围解释,很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因此,进口商在处理第232条审查时,应像对待任何其他海关分析一样保持同样的严谨态度。关键问题在于,该产品的物理特性、技术规格和法律分类是否能支持所提出的结论。
估值谬误
谬误四:“如果 我们不把它列在发票上,海关怎么会知道呢?”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海关估价已成为进口商在管控到岸成本时日益关注的重点领域。
毫不奇怪,许多公司已开始仔细审查: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工程费、软件费、工装费、产品开发成本、模具、冲压模、技术援助、原型及其他投入是否必须计入海关价值。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仅因某项成本未出现在商业发票上,就认为它与海关估价分析无关。然而,海关估价关注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交易各方选择的会计处理方式。
随着企业推行“中国+1”采购战略并与新制造商建立合作关系,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在许多情况下,进口商通过提供工程支持、模具、产品规格、测试方案、软件、原型、制造技术及其他宝贵资源,为海外生产商提供了大量支持。虽然这些支持对于建立生产能力往往必不可少,但也可能产生必须在海关价值中体现的“协助”义务。
特许权使用费和协助费之所以始终是反复出现的合规问题之一,原因之一在于相关信息往往存储在海关部门之外。工程团队、采购人员、产品开发团队、法律部门、税务部门和采购团队可能各自掌握部分相关信息。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海关价值,或者某项特定贡献是否构成应税协助,取决于对具体事实的深入分析。随着关税风险的增加,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越来越关注那些看似旨在将原本应纳税的金额从海关价值中剔除,或者未能将提供给外国制造商的重大贡献计入其中的安排。
一项被忽视的助攻,并不因为没有人向海关部门报告其存在,就不再是助攻。
谬误五:“将几项成本拆分开来有什么坏处?供应商拿到的报酬还是一样多。”
与“协助费”和“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另一个常见的误解:即仅因某项费用未出现在商业发票上,就认为该费用无需缴纳关税。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企业降低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报货值以规避关税的动机也随之增强。毫不奇怪,一些公司开始探索是否可以将与进口商品相关的成本转移到单独的合同、发票、实体或支付流中。
工程服务可单独开具发票。模具费用可列入补充协议。特许权使用费可通过许可协议而非采购订单进行结算。软件费用、佣金、开发成本、技术支持费及其他款项可从主要采购交易中剔除。
当某种安排主要是出于将本应计征关税的金额从海关价值中剔除的目的而设立时,就会产生合规风险。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常不会仅依据发票标注、会计处理方式和合同术语来评估交易实质。关键问题不在于某笔款项是否出现在单独的发票上,而在于该款项是否与进口货物存在充分关联,以至于根据适用的估价规则必须将其计入海关价值。
将付款与商业发票分开可能会导致相关文件发生变化,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海关处理方式会发生变化。
谬误六:“如果我们的转让定价研究能让美国国税局(IRS)满意,那海关肯定也会满意!”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海关估价已成为整体贸易合规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许多跨国企业出于所得税目的,已经建立了详尽的转让定价文档。面对海关估价合规工作所涉及的成本和复杂性,一些公司自然会思考:是否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转让定价研究来支持海关估价。
遗憾的是,答案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尽管税务机关和海关机关都会审查关联方交易,但它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且审查目的各不相同。为美国国税局(IRS)编制的转让定价分析通常侧重于利润在关联方之间是否分配得当,以及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比之下,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则侧重于申报的海关价值是否符合海关估价法规的要求,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了进口商品的支付价格。
税收与海关之间存在显著的重叠。然而,两者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
谬误 #7:“既然有三份发票,为什么不选最便宜的那一份呢?”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许多进口商开始探索“首次销售”计划,以此作为降低海关价值和减少关税负担的一种手段。
与本通告中讨论的许多策略不同,“首次销售”并非法律漏洞,也不是一种激进的合规立场。只要实施得当,它就是一种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法院所认可的、行之有效的海关估价方法。
然而,最常见的误解之一是,认为“首次销售原则”仅仅允许进口商将多级供应链中金额最低的发票作为海关价值的依据。
要符合“首次销售”待遇的条件,进口商通常必须证明:存在一项旨在出口至美国的善意销售;相关各方之间是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且该交易符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裁决及司法判例所确立的要求。同样重要的是,进口商必须持有充分的文件,以证明已满足上述要求。
仅仅从交易链中选取金额最低的发票,并不算作“首次销售”计划。这只不过是选了个较低的数字而已。
起源谬误
谬误 #8:“如果我们在越南组装产品,它不就成了越南的产品了吗?”
近年来,很少有海关概念比原产国更重要了。
毫不奇怪,许多进口商都采取了“中国+1”的采购策略,将生产或部分供应链转移到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和墨西哥等国家。
挑战在于,并非每次供应链的变化都会导致产地发生变化。
国际贸易中一个最普遍的误解是:认为商品在另一国经过某些加工处理后,其原产地就会发生改变。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轻微的组装、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测试、检验、分拣或其他有限的加工活动并未导致产品发生实质性转变,则通常不会改变其原产地。
由于“中国+1”战略已变得极为普遍,与第三国制造相关的原产地声明已成为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深知,进口商有强烈的动机来降低因第301条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而面临的风险。
原产地认定应基于生产过程的事实和实质性转变分析,而非进口商希望获得的关税结果。
合规谬误
谬误9:“干脆让报关行全权处理吧;这正是我们付钱给他们的原因。”
随着海关合规要求日益复杂,许多进口商高度依赖其报关行,以协助处理商品分类、报关申报、准入要求、关税政策以及日益增多的贸易限制等问题。
问题在于,进口商有时会认为,只要有报关行介入,就意味着所有海关合规问题的评估责任都由他人承担。
更重要的是,本通告中讨论的许多海关问题所涉及的事实,报关行可能永远无法得知。
报关行可以审核收到的商业发票和报关文件。但报关行往往无法了解的是:由法务部门协商达成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由税务部门制定的转让定价政策、由产品开发团队提供的工程服务、由采购人员提供的模具,以及数月前作为“中国+1”计划的一部分所作出的采购决策。
许多海关纠纷的产生,并非因为有人故意忽视了合规问题,而是因为进口商以为此事由他人负责评估。物流部门以为是报关行在处理,报关行则以为进口商已经进行了分析。与此同时,根本问题却始终无人审查。
报关行是合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替代合规计划本身。
谬误第10条:“如果业内其他人都这么做,为什么偏偏只有我们这群傻瓜要承担最高的关税税率呢?”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以及海关合规要求日益重要,进口商们开始高度关注竞争对手如何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原产国、评估货值以及处理其他海关相关问题。
当行业惯例取代法律分析时,问题便随之而来。
对于激进的海关立场,一种较为常见的辩解理由是:认为这种立场既然在整个行业中被广泛采用,就必然是可接受的。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准确,它通常都偏离了重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并不根据采取某种立场的企业数量来判定合规性,而是评估特定进口商的海关处理方式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
此外,某项做法被广泛采用并不一定能降低执法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这反而可能增加风险。当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现可能影响特定产品类别或行业领域的潜在问题时,常有数家进口类似商品的进口商收到CF-28《信息征询函》,或被纳入更广泛的执法行动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在这么做,可能仅仅意味着每个人收到的都是同一份问卷。
如果某家公司确信竞争对手正在通过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获得不公平优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设有相关机制(包括其“电子申诉”(e-Allegations)计划),供各方举报涉嫌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对于涉嫌违规的行为,正确的应对方式是评估可用的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假设另一家公司的行为能为其他所有企业提供“安全港”。
归根结底,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取决于进口商自身申报的准确性,而非其竞争对手是否做出了相同的决定。
这十种谬误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从期望的关税结果出发,然后倒推得出的。而海关合规工作最有效的方式,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
降低关税风险并无不妥。事实上,进口商应持续评估合法机会,以改进商品分类、优化供应链、实施“首次销售”计划、审查估价方法,并在适当情况下争取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许多最有效的节税策略完全合法,且数十年来一直得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法院的认可。
面临的挑战在于确保事实和法律都能支持这一结果。
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采取激进报关立场的动机也随之增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深知这些动机,因此越来越将执法重点放在商品分类变更、估价调整、原产地声明以及其他会实质性影响关税纳税义务的报关立场之上。在当今以数据为导向的执法环境下,基于假设、行业惯例和无据可依的结论,越来越难以站得住脚。
归根结底,最佳的关税规划策略并非最具创意的那个,而是当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出一个简单问题时,仍能站得住脚的那个:
“请提供支持您立场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