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安保服务已不再仅限于国家元首。随着公众监督力度加大以及企业高管面临的威胁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为高管配备住宅安保系统、保镖、私人航空出行、安全地面交通以及网络安全服务。虽然许多公司最初认为此类安保服务仅仅是业务开支,但实际情况是,除非满足某些免税要求,否则公司支付的安保套餐可能会被视为高管的应税报酬。 但这还不是全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信息披露规则,此类福利通常还必须作为高管的附带福利予以披露。
税务注意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安保服务可被视为免税的“工作条件附加福利”
默认规则是,高管安保福利的价值应视为高管的应税收入。1然而,如果(i)存在真实的、以业务为导向的安全顾虑,且(ii)雇主制定了“全面安保计划”以应对此类风险,则此类福利的全部或部分价值可作为工作条件附带福利从高管的收入中扣除。2
要构成真正的以商业为导向的安全担忧,该担忧必须基于提供安全保障时的事实和情况,且专门针对该高管本人。仅凭“高管属于高调人士”这一笼统的担忧是不够的。 支持税前处理的因素可能包括:因高管(或处境类似的员工)的身份而针对其本人发出的具体死亡、绑架或严重人身伤害威胁,或者近期可能影响该高管或处境类似员工的暴力活动记录。“处境类似的员工”可以是同一雇主的员工,也可以是无关雇主的员工。
“总体安全计划”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制定:
- 24小时保护。该公司可为高管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安保服务,涵盖所有场景(住所、通勤、工作及差旅)。
- 独立安全评估。更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顾问进行安全评估,并就除全天候监控以外的适当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独立研究要求
要符合资格,一项独立的安全研究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 独立性与客观性。该研究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并基于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客观评估,而非笼统的假设。
- 具体、个性化的分析。该研究必须针对特定高管(或处境类似的员工)评估风险,并针对该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身定制的分析,而非仅关注一般性问题。通常的最佳做法是,如果公司希望为新员工提供安保服务,应要求对该研究进行更新,因为目前尚无关于“处境类似的员工”具体定义的明确指导。
- 详细建议。该研究应详细说明为应对该威胁应采取的适当安保措施,并明确需要提供安保服务的地点及通常的时间段。
- 实施的一致性。公司必须始终如一地落实该研究报告的建议。例如,如果安全研究报告指出应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及地面交通的安全保障,但公司却决定仅在员工上下班途中提供安全保障,而对其余地面交通不予保障,则即不符合一致性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税局(IRS)可能会认定不存在整体安保计划,且往返工作地点的受安保保护的地面交通费用可能被视为全额应税收入。
- 持续评估。该计划不能“一劳永逸”,因为美国国税局(IRS)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司必须定期重新评估安全隐患是否依然存在。鉴于威胁和情况会发生变化,公司应定期要求更新评估报告,包括高管变更职务、住所或工作地点时。
某些福利仍可能需要纳税
即使已制定相关研究方案并实施了合理的计划,仍可能需要对高管因使用这些服务而获得的某些价值进行估算。美国国税局(IRS)的法规中列举了若干示例。3例如,法规规定,当公司作为整体安保计划的一部分,为高管提供一辆配备安全功能(如防弹玻璃)的汽车时,该高管可将车辆中特殊安保功能的价值作为工作条件附带福利予以排除,但不能将整辆车的价值予以排除。 因此,公司必须仔细考虑提供给高管的每种安保措施,并确定与每项安保要素相关的推定收入;公司不应假设独立研究就能消除所有潜在的税务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信息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还需考虑高管安保福利是否属于应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委托书说明中披露的附带福利,这一判断必须与该福利是否应纳税的判断分开进行。根据《S-K条例》第402条,公司必须披露详细信息,包括被视为高管附带福利的各项福利的价值。 通常,人们提到“高管福利”时,会想到乡村俱乐部会费、高管公寓或公司提供的汽车。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定义实际上要广泛得多。 福利是指任何“[向高管]提供具有个人性质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项目,无论该利益是否出于某些商业原因或为公司便利而提供”。4唯一的狭义例外是 那些“与高管履行职责密不可分且直接相关”的福利。例如 ,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通常不属于此例外范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指导意见规定,高管住所或个人旅行期间(即使是由公司要求的)提供的安保服务被视为必须披露的福利。而公务旅行期间或高管工作场所提供的安保服务则需要进一步斟酌,因为有观点认为,此类福利是在工作期间提供的,因此“与高管履行职责密切且直接相关”。 然而,鉴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采取的执法行动表明,高管福利的披露似乎已成为其重点关注领域,企业或许应采取审慎态度,披露任何与安保相关的福利。
最终结论
在制定高管福利计划时,企业应考虑到潜在的税务影响,以避免高管产生意外收入。如果企业采取适当措施,按照上述附带福利规则设计该计划,则该计划可能全部或部分免计入应税收入。 上市公司还必须考虑此类福利是否必须作为“附带福利”在年度股东大会委托书声明中予以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安保福利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规定符合免计入应税收入的条件,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它们仍可能被视为应予披露的报酬。
福里律师事务所的员工福利与高管薪酬业务组定期就高管安全计划及附加福利的设计、文件编制及税务处理事宜,为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协调独立安全研究、设计免税条款、计算归属收入,以及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代理披露规则,协助上市公司妥善申报相关安排。
《财政部规章》第1.61-21(a)和(b)条
《财政部规章》第2卷第1.132-5条。
《美国财政部规章》第3卷第1.132-5(m)(8)条
4https://www.sec.gov/files/rules/final/2006/33-8732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