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美国第十一巡回 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将就 AIC公司诉圣丽塔水电公司案( AICSA诉HSR案)举行口头辩论。该案对迈阿密、亚特兰大等繁忙仲裁地作出的非本土仲裁裁决在美国境内的可执行性具有重大意义。 2022年5月审理该案 的三名法官小组表示, 受第十一巡回法院既有判例约束,当当事人对非国内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时,《联邦仲裁法》(FAA)关于撤销国内裁决的标准不适用。 第十一巡回法院现需决定是否与多数其他巡回法院立场一致——即当当事人试图撤销在美国境内作出的非国内裁决,或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非国内裁决(即美国被认为具有"主要管辖权"的情形)时,《联邦仲裁法》的撤销依据2同样适用。
执行法与“超越职权”抗辩事由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美国法院必须承认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在该公约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之一。3《纽约公约》通过《联邦仲裁法》第二章被纳入美国法律体系。4《联邦仲裁法》第一章规范国内仲裁程序,5但同时规定"在第一章与第二章或经美国批准的公约不冲突的范围内,亦适用于依据第二章提起的诉讼及程序"。6
根据《家庭事务法》第10条撤销国内裁决的理由包括:
- 当该奖项系通过腐败、欺诈或不当手段获得时;
- 当仲裁员或其中任何一人存在明显偏袒或腐败行为时;
- 当仲裁员存在不当行为时,例如在当事人提出充分理由后拒绝延期审理,或拒绝听取与争议相关且重要的证据;或存在任何其他不当行为,致使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
- 当仲裁员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执行不力以致未能就提交事项作出相互认可、最终且明确的裁决时。⁸(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联邦仲裁法》第10条(第1章)所列部分裁决不予承认的理由,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章)所列理由存在差异,因此可认为与第2章规定的理由存在冲突——后者确立了裁决不予承认的排他性理由。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仲裁员超越职权"这一理由,因其涵盖范围广泛且存在较大争议空间。9
若干上诉法院已认定,当非国内仲裁裁决在美国作出或仲裁程序适用美国法律时,《联邦仲裁法》第10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即予适用。10这些法院普遍采纳了第二巡回法院在尤素福·艾哈迈德·阿尔加尼姆父子公司诉玩具反斗城公司案中的裁决,11该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认定《纽约公约》第V条第1款(e)项12旨在规定"作出裁决的国家或适用该裁决的法律"。案的立场,该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认定《纽约公约》第V条第(1)(e)项12旨在表明"裁决作出地或适用裁决地法律的国家,可依据其国内仲裁法及所有明示或默示的救济理由自由撤销或变更裁决"。 第十一巡回法院三法官小组在2022年5月AICSA诉HSR案判决中认同该法理,但因该院存在相反的约束性判例,认定其无权考虑《联邦仲裁法》中的"越权"抗辩。第十一巡回法院全体法官会议撤销了五月份的AICSA判决 ,同意重审该案。
AIC公司诉圣丽塔水电公司案
危地马拉两家实体AICSA与HSR之间的根本争议,涉及危地马拉某水电站的施工合同。该项目引发危地马拉民众强烈反对,包括施工封锁等行为,致使HSR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终止项目。HSR要求AICSA退还预付款项,并在迈阿密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裁决支持HSR。 AICSA对裁决不满,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申请,主张仲裁庭越权。地区法院驳回申请,认定根据第十一巡回法院判例,非国内仲裁当事人不得依据《联邦仲裁法》第10(4)条"越权"理由挑战裁决结果。
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但指出其先前在此问题上的判决存在错误。合议庭特别针对《工业风险保险公司诉M.A.N.古特霍夫努斯钢铁公司案》( Industrial Risk Insurers v. M.A.N. Gutehoffnungshutte GmbH) 的判决提出质疑,该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除《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抗辩事由外,不得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提出任何抗辩。 据AICSA诉HSR案合议庭指出, 原审法院 未妥善考量《联邦仲裁法》第10条规定的抗辩是否涵盖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e)项——该条款允许在"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作出裁决的国家或依据其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时不予执行。 (强调为原文所加)。AICSA诉HSR案合议庭认为,该表述隐含承认"当美国对仲裁拥有主要管辖权时,我国国内法院和法律应发挥一定作用"。合议庭同时援引了BG集团诉阿根廷共和国案( BG Group案 ), 该案中最高法院曾评估(并驳回)了"华盛顿特区仲裁庭仲裁员在认定其对争议具有管辖权时超越职权"的主张。14 AICSA合议庭解释称,BG集团案 的裁决"隐含地与我们此前在工业风险案中的裁决相矛盾",因为最高法院当时认定仲裁庭具有管辖权。 "超越职权"的裁决。14 AICSA合议庭解释称 ,BG集团案 判决" 与本院先前在工业风险案中的裁决存在隐含矛盾 ",因为最高法院依据"超越职权"理由评估国际仲裁裁决,而该理由并非《纽约公约》第五条下拒绝承认非本国裁决的适用依据。 然而,第十一巡回法院早在2019年案件¹⁵中就认定BG集团案并未 "明确推翻 "工业风险案,因此根据该巡回法院的既定判例,合议庭无法就AICSA撤销裁决的主张进行实体审查。
关键要点与结论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第10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目前在第十一巡回法院辖区内不适用于处理非国内裁决的当事人,即使该裁决是在美国境内或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 然而,第十一巡回法院可能很快会与所有其他审议过该问题的巡回法院保持一致。16如果第十一巡回法院改变立场,它将与其他巡回法院一样,承认根据《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两种不同制度,这取决于该国是否对诉讼程序拥有主要管辖权。17 据AICSA诉HSR案合议庭所示,工业风险案法院将 次要管辖权案件(即裁决在美国境外作出或依据非美国法律作出的案件)与主要管辖权案件(即裁决在美国境内作出或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案件)等同对待实属谬误。 认为现行第十一巡回法院判例存在谬误的观点具有充分说服力:对美国境外且未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必然更为有限,这有助于推进《纽约公约》关于高效执行仲裁裁决的目标;而对于在美国境内或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裁决, 联邦法院拥有主要管辖权,因而可运用《联邦仲裁法》第10条所列全部审查事由对裁决进行复核。 若第十一巡回法院认定《联邦仲裁法》第10条的审查理由适用于美国境内或依据美国法律作出的裁决,那些在迈阿密或亚特兰大(均属第十一巡回法院辖区)等热门城市签订(或考虑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重新审视其决策,评估撤销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预期。
AICSA诉HSR案是 国际仲裁用户需重点关注的重要案件,不仅因为该案将确定挑战第十一巡回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更因其可能成为其他巡回法院近期审理同类案件时的风向标。
1“非国内”裁决是指由美国境外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或由美国境内仲裁庭在涉及非美国当事方的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
《美国法典》第29编第10条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1958年6月10日,载于《美国条约集》第21卷第2517页,《联合国条约集》第330卷第4739页。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当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向所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主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时,才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 第二条所指协议的缔约方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具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或者该协议根据缔约方所适用的法律(如缔约方未作此种指定,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法律)无效;或
- 被援引裁决的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其主张;或
- 该裁决涉及未被仲裁申请所涵盖或未在仲裁申请条款范围内的事项,或包含超出仲裁申请范围的事项的裁决,但如果对提交仲裁事项的裁决能够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裁决分离,则裁决中包含对提交仲裁事项裁决的部分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
- 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协议,或在无此类协议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地国法律;或
-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作出该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或依据该国法律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
<a href="file:///C:/Users/26278/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Outlook/ZD3RM07N/AIC%20v.%20HSR%20Article.docx#_ftnref4" 4 See 9 U.S.C. §§ 201-208.
《美国法典》第5编第9章第202条。
《美国法典》第6编第9章第208条。
《美国法典》第7编第9章第10节。
8 同上。
9欲以此为由获得救济,当事人必须证明仲裁员的裁决“纯粹反映其个人对经济正义的理解”,而非“从合同中汲取其本质”。参见牛津健康计划有限责任公司诉萨特案,569 U.S. 564, 569 (2013)。
10 参见Goldgroup Res., Inc.诉DynaResource de Mexico, S.A. de C.V.案,994 F.3d 1181, 1188–89 (第十巡回上诉法院2021年) (汇编判例);阿里奥诉劳合社1998年度第53号承保成员案,618 F.3d 277, 291–92 (第三巡回法院2010年);Gulf Petro Trading Co., Inc. v. Nigerian Nat’l Petroleum Corp., 512 F.3d 742, 746 (5th Cir. 2008);Jacada (Eur.), Ltd. v. Int’l Mktg. 策略公司案,401 F.3d 701, 709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2005年);优素福·艾哈迈德·阿尔加尼姆父子诉玩具反斗城公司案,126 F.3d 15, 23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1997年);TermoRio S.A. E.S.P.诉Electranta S.P.案,487 F.3d 928, 935(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2007年)。
11126 F.3d 15, 23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1997年).
第12条第五条第1款(e)项规定:“只有当被裁决方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时,且该方向所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主管当局提供证明,证明:
(e)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作出该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或依据该国法律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
>13141 F.3d 1434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1998年)。
14572 U.S. 25, 44 (2014).
15 投资与热带加工公司 INPROTSA, S.A. 诉 德尔蒙特国际有限公司案,921 F.3d 1291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2019年)。
16 参见,例如 ,Hawaiian Host, Inc. v. Citadel Pac. Ltd.案,案号22-00077,2022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律汇编第197950号,2022 WL 16554080,第*12页注7(夏威夷地方法院,2022年10月31日) 2022年10月31日) (“仅第十一巡回法院……曾排除《联邦仲裁法》撤销标准适用于《纽约公约》项下任何裁决的审查。”)。
17 参见,例如 ,Karaha Bodas Co., L.L.C. 诉 Perusahaan Pertambangan Minyak Dan Gas Bumi Negara(Karaha II)案, 364 F.3d 274, 287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2004年)(指出《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规定了截然不同的制度:(1)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或依据其法律作出的裁决;(2)在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