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于在收到欧洲专利局通知后有"额外十天"响应时间的利益相关方,需为日期在 日期为或之后的文件 2023年11月1日。这是因为欧洲专利局("EPO")将废除其"10天规则",所有答复期限均将从文件印制的日期起算,这实际上终结了10天的宽限期。
欧洲专利局(EPO)的截止日期以“递交”日期为准
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大多数截止日期是从该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的,但欧洲专利局(EPO)的许多截止日期则是从其通信文件的"送达"日期开始计算的。 众所周知,欧洲专利局长期以来将文件视为在文件印制日期后第十天"送达"。由此衍生出所谓的"10天规则",该规则实质上为回应特定欧洲专利局通信提供了自动10天宽限期。 例如:依据十日规则,一份标注六月一日、设四个月答复期的文件,其有效截止日实为十月十一日(而非十月一日)。毫不意外,众多申请人对此规则青睐有加,常利用这额外十日进一步斟酌答复策略。
然而,自2023年11月1日起,10天规则将逐步取消。对于2023年1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局通信, 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或之后的,文件上 文件上印制的日期 将被视为送达日期,这意味着 终结 10天宽限期。例如,一份载有四个月答复期限的11月13日文件,其有效截止日为3月13日(而非3月23日)。(但需注意,2023年11月1日前的文件仍适用10天规则。)
话虽如此,若通信超过七天,则设有保障措施。 超过七天 才能送达目标地点时,也设有保障措施。更新后的《欧洲专利公约》第127(2)条规定:
如果欧洲专利局认定电子文件在标注日期后超过七天才送达目的地, 则根据第131条第2款规定以该文件视为送达为相关事件的期限,应按实际延迟天数相应顺延。
欧洲专利局指南说明,该保障措施将在"通知书遭质疑且欧洲专利局无法证明文件在标注日期后七日内送达收件人"时启动。若发生此情况,答复期限将为原答复期加上延误天数 。例如:某文件标注日期为11月13日,但直至11月25日(延迟12天)才送达。例如:11月13日发出的文件若延迟至11月25日(12天后)送达,则有效答复期限为3月18日(在3月13日原期限基础上增加12-7=5天)。(文件在标注日期后7天内送达的情况不予额外宽限。)
若申请人未收到欧洲专利局(EPO)的任何通知 并要求进行调查时,欧洲专利局必须证明该文件已送达。若欧洲专利局未能证明文件已送达,则该文件将重新签发并标注新日期,答复期限将从新日期起算。
欧洲专利局网站的此页面提供了新规则的图文摘要。
简化欧洲专利局截止日期
尽管部分利益相关方曾乐于利用10天规则的便利,但废除其虚构的送达日期模式无疑将简化欧洲专利局(EPO)期限的计算。需注意的是,10天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EPO期限,且不同欧洲专利律师在报告期限时是否计入"额外10天"存在不同惯例。 对于2023年11月1日及之后发出的通知,即使实际截止日期更早,计算正确的答复期限也将更为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