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既定原则,在联邦法院提出的欺诈索赔不仅需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条的合理性起诉标准,还须符合该规则第9(b)条提出的更高起诉要求。 第9(b)条要求当事人必须具体陈述欺诈行为,这意味着诉状必须明确指控的不当行为涉及何人、何事、何时、何地及何种方式,同时必须指出所谓欺诈性陈述中哪些内容具有虚假或误导性,以及其虚假性依据何在。
在戴维森诉斯普劳特食品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该标准适用于涉及营养成分的食品标签声明。106 F.4th 842, 853 (9th Cir. 2024)。戴维森案原告指控被告婴儿食品袋上的营养成分标签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有益婴儿健康,而实际却对婴儿的营养发育造成危害。同上,第844-45、852页。某示例产品的营养成分声明标注"含3克蛋白质、5克纤维及300毫克源自奇亚籽的Omega-3亚麻酸"。同上,第846页。 第九巡回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充分论证该隐含信息为何虚假——即产品实际具有危害性。同上,第854页。为支持其关于被告产品有害的主张,原告提出两组指控:(1) "产品含高糖分,而糊状袋装食品中的糖分可能导致蛀牙等健康问题";(2) "多篇报道指出袋装食品可能引发长期健康风险并阻碍婴儿发育"。同上。
法院认定,原告关于损害的指控大多未具体指向被告产品,因此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9(b)条的起诉标准。同上。法院 进一步指出,唯一针对被告产品的具体指控仅提及产品含糖量,但缺乏具体情境说明。同上。值得注意的是 ,原告方"未阐明糖分在何种含量下产生危害,亦未说明为何这些产品——尤其是其产品——的含糖量会构成危害"。 尤其可能造成危害的原因"。(原文强调)此外,原告从未实质性指控被告产品导致任何所称损害。换言之,仅凭笼统的损害指控不足以支持基于营养成分的食品标签诉讼主张。
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内的地区法院已对此予以关注。就在本月,加州联邦法官审理了一起集体诉讼案,该案指控格柏食品公司(Gerber Products Co.)在其婴儿及幼儿食品袋装产品标签上虚假宣称健康功效。案件编号:Howard v. Gerber Products Co., 3:22-cv-04779 (N.D. Cal.)。 在审理被告驳回诉讼动议的听证会上,查布里亚法官指出第九巡回法院在戴维森案中的裁决可能令原告主张败诉。他特别强调戴维森案确立了"仅凭标签上堆砌的健康宣传语,不足以构成欺诈诉讼依据"的法律原则。 查布里亚法官将涉案产品类比橙汁,指出"众所周知……浓缩橙汁本质上就是喝糖水……但周末配煎饼喝几杯橙汁,这没什么大不了。" 他进一步指出,若产品含有芬太尼等有害物质则另当别论,因为这类物质无法通过偶尔或适量摄入来控制。换言之,查布里亚法官对第九巡回法院判例的解读是:对于可偶尔食用且无害的产品,若缺乏更具体的欺诈指控及产品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则无法构成欺诈诉讼的依据。
第九巡回法院的最新判例及其在地区法院的适用,对零售商和制造商在应对消费者产品标签虚假或误导性指控时的集体诉讼策略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营养成分领域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9(b)条具体性标准的适用,为原告未能具体指控损害时,是否应在诉状阶段寻求驳回提供了有益指引。 依据第九巡回法院判例,法院将要求原告就被告产品造成的具体损害提出详细指控。仅援引与涉案产品无关的普遍损害报告或假设性损害案例,已不足以满足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