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针对参议员汤姆·蒂利斯(共和党-北卡罗来纳州)于2022年1月 及4月发出的信函,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分析了25种药品从新药申请(NDA)获批到首个仿制药上市的时间周期,其中涵盖了专利保护期与监管保护期的考量因素。 该报告宣称旨在"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未来分析的基础方法",但其药物样本得出的结论因未呈现某些现象而引人深思。正如结论所述:"研究发现专利到期日与专利数量一样,可能 无法 能预测竞争产品实际上市的时间节点。"
该研究深化了拜登政府关于平衡创新药物研发与仿制药可及性的政策讨论,并响应了蒂利斯参议员的要求——即对新药申请持有人在仿制药上市前实际享有的市场独占期进行独立评估。此举旨在回应针对加州大学法学院《常青树药物专利数据库》(UC数据库)及药品获取与知识倡议组织(I-MAK)报告中提出的指控,这些报告声称存在对药品知识产权及保护的不当延长。 常青药物专利数据库(加州大学数据库)及药品获取与知识倡议组织(I-MAK)报告中提出的指控。
研究方法论
该研究方法包括对25种药品(代表13种活性成分或其组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橙皮书》及其他FDA公开数据库中检索到的专利、监管独占权及药品审批数据进行审查。 这25种药品的选取基于多重因素,包括2017年销售额最高的药品、2017年处方量最大的品牌药品,以及蒂利斯信函所引报告涉及的药品。每种药品在《橙皮书》中登记的专利数量从1项到27项不等。对于研究中存在已识别仿制药竞争的药品,其市场独占期约为3年至16年。 报告阐明,与UC数据库不同,其未将《橙皮书》所列专利"使用代码"作为专利范围的依据,因为该代码仅适用于新药申请持有人针对药品使用方法的专利主张,若该用途可依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355(j)(2)(A)(viii)条获得豁免,则可能无法阻止仿制药上市。
讨论
研究药物清单涵盖2017年畅销药品(如阿哌沙班(艾乐妥)、来那度胺(瑞复美)、普瑞巴林(乐复得)、利伐沙班(夏乐妥)、伊布替尼(艾博妥)及比克替拉韦钠(必克妥)); 2017年处方量最大的品牌药品(如阿托伐他汀(立普妥)、氨氯地平贝司酯(诺瓦斯)、或硫酸沙丁胺醇(万托林HFA)); 固定剂量复方制剂(如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卡莱特拉));知名活性成分的新型创新制剂(如含阿司匹林产品(瓦扎洛尔));以及由多家厂商生产的广泛流通药物(如酒石酸唑匹坦(安必恩))。
如上所述,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仅依赖专利数量来衡量药品的知识产权格局是一种"不精确的方式"。相反,报告指出:"对所有专利及待审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分析——这些专利若获授权,可合理地对仿制药申请者(ANDA)主张权利——将更全面地展现药品的整体竞争格局。"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列举了若干具体案例,说明专利数量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米拉培克斯),受专利保护的新用途(例如用于治疗不宁腿综合征)未必能阻止专利保护已过期的其他用途(治疗帕金森病)的仿制药上市。
- 对于某些药物,例如立普妥(和解协议)、利瑞卡CR(不侵权判决)、卡莱特拉(法定免责声明)或瑞复美(和解协议),其仿制药在所有适用的橙皮书所列专利及该产品专属保护期届满前即已上市。
- 专利数量的增加未必会延迟仿制药上市(例如瑞复美)
- 非法定双重专利原则禁止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关发明的创新但显而易见的变体提交多项专利申请,并使其获得不同的专利到期日(例如IMBRUVICA)。
- 阿司匹林就是一个例子:一种较早的活性成分通过新配方获得专利,但在所列专利有效期内,并未影响其他含阿司匹林产品的持续供应。
-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橙皮书所列专利已到期,仍未出现仿制药上市(例如万托林HFA、安必恩、诺瓦斯或夏乐妥),而其他存在专利和独家销售权壁垒的产品则未面临竞争(例如伊布鲁维卡或艾乐妥)。
总而言之,尽管样本量可能限制结论的普适性,但本研究报告揭示了仅凭专利数量的简单量化来推断药品知识产权格局的局限性。药品的实际市场独占期存在显著差异,其受专利法、FDA法规及其他因素的复杂交互作用所影响。
总体而言,该报告揭示了基于准确透明数据制定政策的重要性,其发布时机尤为关键——恰逢美国专利商标局就终端免责声明实践提出拟议规则,该规则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明显问题:针对发明明显变体的多项专利可能阻碍市场竞争。
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康梅琪(Meyke Kang)对本文的贡献。